各院🗜、部、处、室、直属单位:
根据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》要求🧔🏼,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所得额(年收入)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⚫️,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🥌,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🧑🏽。申报方式分为自行申报和www.csj.sh.gov.cn/pub/ssxc/zlzy/zcgll/12w/
上海市税务咨询热线:12366
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咨询电话:62730882转12万申报大厅
需要学校代理申报的纳税人,财务处会提前帮助各位有关教职工统计2015年年所得额,并填好“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”👄,请教职工按规定时间到校财务处行政楼A217办理签字确认手续即可,由财务处统一办理纳税申报。
签字确认时间定于1月22日至2月29日(寒假除外)
财务处咨询电话:67874017联系人:纪静
特此通知📴🛖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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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处
2016年1月21日